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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申請

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二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的規定,被異議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局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委託我所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
  異議復審的申請人必須是原商標異議案件的異議人或者是被異議人,其他人不得申請異議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副本及其他證明材料轉送對方當事人,並限期作出答辯,當事人逾期未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申請人所需材料:
  1、《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異議復審代理委託書》;
  2、商標局異議裁定書原件或複印件;
  3、在原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的基礎上補充新的材料;
申請人所需材料:
  1、《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駁回復審代理委託書》;
  2、蓋有商標局'駁回'印章的《商標註冊申請書》原件、《商標核駁通知書》原件;
  3、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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