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處女島(BVI)
英屬維爾京群島簡介
英屬維爾京群島,又名英屬處女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是距離PUERTO RICO以東大約60英里,地處加勒比海的,由40多個島嶼所組成的島國,面積只有155平方公里,人口只有15000人。島上時差和美國東部的時差一樣,每天有多次航班往返PUERTO
RICO的SAN JUAN,SAN JUAN是一個直通美國、南美和歐洲的國際航空中轉站。
英屬維爾京群島屬英國是受英國保護的地區,是英國聯邦國家之一。英屬維爾京群島於1967 宣佈自治,並民主選舉了由11人所組成的立法院,並由立法院立法産生了包括總督和4位司長的行政院。.
島上的法律沿用英國普通法. 最高上訴庭爲倫敦的 Privy Council。
最受歡迎的離岸金融中心
因其雙重稅制條約,英屬維爾京群島早在國際商業公司法生效於一九八四年之前已成爲金融中心。當地政府在一九八四年已制定法例,讓英屬維爾京群島可以滿足國際商業社會日益增加的需求。公司法制發展的里程碑是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國際商業公司法,該法制已證明受到國際商業社會的歡迎,令英屬維爾京群島現時成爲全球其中一個最爲顯著的離岸金融中心。
再者,爲要保持英屬維爾京群島的顯著金融中心地位,當地政府發覺有需要給國際商業社會制定更爲廣泛的法制,以方便他們提供離岸金融服務。結果在完成法制檢討計劃後,便先後在一九九三年修改一九六一年制定的受託人法則,以及在一九九六年制定合夥法及互惠基金法等。
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國際商業公司法
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國際商業公司法訂明國際商業公司註冊及管理的細則。在該條法制之下,註冊公司均享免繳入息稅的優惠,包括資産增值稅及任何形式的應課稅。此外,該島國亦不設外匯管制。
一九六一年制定的信託法則
英屬維爾京群島沿用英國信託的一般準則,但在一九六一年所制定的信託法則卻附加了一些規條。這條法則是根據一九二五年所制定的英國信託人法,除了承認海牙會議有關信託基金的法例外,該法則直至一九九三年都沒有被修改。在當年通過的信託人修改法則令英屬維爾京群島的信託法更爲現代化,使其更有效地可與其他主要離岸信託國家進行競爭。
修改後的法則包括下列特點:
· 可將計算年期定在不超過一百年的年期。
· 可保護付款人在進行出售英屬維爾京群島信託基金的物産免受付款人所屬國家的繼承法例影響。
· 增廣受託人的投資權力。
· 離岸收入及物業一律獲稅務豁免。
· 加入保護人條例可給信託資産及受託人所作的決定起監視作用。
·加入目的信託條例令信託基金可進行任何合法的目的之協定。
· 加入權力列表可將該些條例以參考形式加入委託書內,該些權力一般都出現在離岸信託基金內。
· 排除任何註冊的需要。
· 加入付款人可保留有關信託基金的權力或受託人亦可以是受益人的這條條例是可以與所存在的信託基金互相配合的。
· 加入容許受託人所附與其權力可進行信託基金的修改或取消的條例並清楚寫在委託書內。
一九九零制定的銀行及信託公司法
英屬維爾京群島可辦理銀行牌照,並受以上法例監管。這條法例是規管銀行牌照的申領程式,若要成功申領牌照,申請人必須證明擁有銀行經驗及需符合品格檢查
銀行牌照包括下列三類:
· 一般銀行牌照可讓持牌人在沒有任何限制下在維爾京群島境內或境外進行銀行業務,申請公司必須擁有及支付不少於二百萬美元的股本,而其中的五十萬美元必須按政府的指示進行投資。
· 一級限制牌照只容許持牌人與另一個持牌人進行交易或投資是有關購買政府發行的債券或其他證券産品,或從根據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的公司不得替維爾京群島居民進行收取存款或代其投資的活動。申請公司必須擁有及支付一百萬美元的股本,而其中的五十萬美元必須按政府的指示進行投資。
二級限制牌照除附有一級限制牌照的禁制外,它更禁止持牌人收售其在申請書上沒有注明的基金。申請公司必須擁有及支付一百萬元美元的股本,而其中的五十萬元必須按政府的指示進行投資。此一額外禁制使這類牌照更易獲取。
牌照申請可透過ATA進行,我們將樂意解答閣下有關牌照申請的任何問題
處女島可以說是國際公司的搖籃。國際經營法案 1984 ("IBC Act") 爲國際公司在島上經營和管理的奠定的基礎,吸引了各國的企業把總部或分公司設在島上,現把IBC
ACT 的主要特點簡介如下:
1、英屬維爾京群島優點
島嶼是政治、經濟和貿易環境非常穩定的地方
有良好的金融法律設施,方便建立各種金融機構或基金會的成立與發展
政府保護股東利益,不需要公佈受益人身份
當地政府爲了鼓勵經濟發展,吸引外資,一個人可完全擁有一家有限公司
政府爲各企業提供私隱保護,董事資料絕對保密
低稅率,島嶼國際有限公司所受的稅務管制非常少
不需核數師報告,只需保留資料反映經濟狀況已可
在外地經營所得利潤無須交利得稅,以三角貿易形式可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島上企業在世界各地均可開立銀行帳戶
2、申請條件:
一位以上年滿18歲股東( 有護照或身份證的內地公民或海外人士); 有註冊地址和有限公司法定秘書(通常由ATA提供);
3、如何開始:
填寫《註冊公司委託書》,傳真到香港總部或廣州辦事處即可開始,香港總部傳真00852-23443904, 中國總辦事處傳真020-84428571
82358226;
4、辦理程式:
委託書-》簽署協定-》交付定金-》董事親自簽署法定文件-》到政府各部門辦理手續-》交貨結款
5、藍盒內容(承諾辦理事項):
註冊證書 / 公司章程 / 鋼印 / 原子印/ 股票本
6、標準報價和支付方式:
美圓1100元;開始辦理時支付標準報價的一半作爲定金,餘款在註冊完畢後支付。註冊資本厘印稅全額預收; 歡迎用現金、轉帳、電匯、支票或本票支付到我們指定的海外或內地;
7、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必須包括下列其中一項:Limited, Corporation , Incorporated, Societe Anonyme
, Sociatedad Anonima 或上述的簡寫。申請人可以以中文公司名稱註冊,大約增加200美圓的費用
8、公司成立章程及大綱
公司章程(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有固定標準形式,所有公司可以直接套用。 客戶可獲提供標準公司架構的成立章程。客戶可在公司註冊後進行修改,又或可在註冊前制定一份合適本身要求的公司成立章程。
9、註冊資本和股本:
註冊資本爲5萬美圓的,不另收註冊資本厘印稅,超過5萬以上的,必須交付稅金,最低收1300美金
股本不設最低限額及可以任何貨幣作爲股本單位。股票發售時可設立或不設立面額,以及可以不同股票類別發售,包括不記名股票類別。
10、銀行開戶: 銀行帳號必須在成立公司後才能申請。開戶一般要求董事親臨銀行辦理,但我們會作出配合,如: 推薦開戶銀行 /
準備會議記錄 / 銀行開戶申請書 / 安排介紹人 / 專人到開戶行協助辦理開戶。 開戶收費港幣2800。
11、辦理時間:
新成立公司:10-15個工作天,含有中文名稱的公司多加2-3個工作天; 購買現
成公司:2- 5個工作天;
12、註冊辦事處
法例規定國際商業公司必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註冊辦事處及雇用註冊代理人,辦事處必須存有股東登記冊及公司印鑒印迹。
13、公司管理
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國際商業公司法提供一個便於管理及富彈性的環境,它包括以下的特點:
- 無需遞交年報或財務報表。
- 無需舉行周年董事或股東會議。
- 董事及股東決議可透過電話會議或文書傳遞(包括傳真副本)來進行簽署確認,會議亦無需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舉行。
- 公司無需委任英屬維爾京群島當地居民作爲董事。
- 公司帳簿助記錄可由董事決定放置何處。
- 可以世界任何地方開設銀行戶口。
- 公司可動用盈餘資助回購本身股票,股票回購後可被取消。
- 可透過董事或股東決議進行遞減股本而無需法庭頒佈法令。
- 極少的公司資料需要披露,而股票持有人及董事和管理人員名字不會出現在公衆檔案上。
一 新式的資産保護法例包括容許公司返往別個國家。
14、每年維持費用
註冊資本在50000美圓以下的,每年維持費用800美圓,註冊資本在50000
美圓以上的,每年維持費用1600美圓,此費用隨政府的調整而浮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