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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期和恢復註冊

問:我應何時申請商標註冊續期?
答:商標擁有人應在商標註冊期屆滿當日或之前申請商標註冊續期。申請人可利用網上檢索系統核查商標註冊屆滿日期(網址爲:http://ipsearch.ipd.gov.hk)。
凡商標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獲註冊,該註冊自註冊日期起計的10年內有效。舉例來說,如商標註冊日期爲二零零三年九月十日,該註冊在直至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的10 年內有效。商標擁有人應在註冊期屆滿日前的六個月內,即最遲在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申請商標註冊續期。
商標註冊每段續期的期間爲10 年。就上述例子而言,如商標擁有人再申請商標續期,下一個註冊期屆滿日將爲二零二三年九月九日(假設上述日期全爲工作日)。
問:如商標註冊已屆滿,亦已從註冊紀錄冊中刪除,可否恢復此項註冊?
答:恢復註冊有一個最後期限。必須在商標刪除日期後的六個月內提出恢復申請(《商標規則》第35條) 。該期限不可延展。
問:商標註冊續期後,會否有一個新的註冊編號?
答:不會,將會保有原來的註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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