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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

問:一項註冊轉讓的申請在新法例實施前提交但仍待處理,根據新法例其法律後果如何?
答:該註冊轉讓的申請將被視爲依新法例而提交,申請人無需再提交新的轉讓申請。
問:如商標被使用和不連有關商譽轉讓,該轉讓是否需要公告?
答:不,新法例並無此要求。
問:根據新法例,聯繫商標是否必須一起轉讓?
答:自新的《商標條例》生效之日起,現有註冊標記與其他標記聯繫的附注即行終止(參見附表5第2④條)。因此,即使依舊法例是聯繫商標,依據新法例也可獨立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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