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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註冊

問:是否可將兩項商標註冊(相同的標誌且卸棄的條件也相同),其中一項在2014年2月2日到期(註冊日期是1993年2月2日),另一項是在2003年5月18日到期(註冊日期是1996年5月18日),合併爲單一項"多類別"註冊?如可以,則註冊日期是哪天?何時需續期?
答:可以。如合併兩項商標,註冊日期將是1996年5月18日,合併商標的到期日是2003年5月18日。則該合併商標應于到期日前續期。
問:如果數項註冊有不同的卸棄條件,可否將之合併爲單一項的註冊?
答:不能。這數個註冊不可合併,因爲它們根據《商標條例》所提供的保護均不同。
問:合併後的註冊會否有新的編號,或新的註冊證明書?
答:合併後的註冊會有新的編號,但不會有新的註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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