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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標註冊常見問題

什麽是商標?

我國對商標的定義爲:

  商標(英文TradMark),是指生産者、經營者爲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裝上或服務標記上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位、三維標誌和顔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所構成的一種可視性標誌。

  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orld Intellectnal Proporty Organization ,簡稱WIPO)對商標的定義爲:商標是用來區別某一工業或商業企業或這種企業集團的商品的標誌。

  國際保護工業産權協會(AIPPI)在柏林大會上曾對商標作出的定義:"商標是用以區別個人或集體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的標記"。

  法國政府在其《商標法》中則表述爲:"一切用以識別任何企業的産品、物品或服務的有形標記均可視爲商標"。

  商標具有的特徵爲:

  (1)商標是用於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記,與商品或服務不能分離,並依附於商品或服務。

  (2)商標是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具有特別顯著性的區別功能,從而便於消費者識別。商標的構成是一種藝術創造。
  (3)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位、三維標誌和顔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可視性標誌。

  (4)商標具有獨佔性。使用商標的目的就是爲了區別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便於消費者識別。所以,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具有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未經商標權所有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否則,即構成侵犯注冊商標權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商標是一種無形資産,具有價值。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産或經營的質量信譽和企業信譽、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註冊、廣告宣傳及使用,使商標具有了價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標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商標可以有償轉讓,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許可他人使用。

  (6)商標是商品資訊的載體,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生産經營者的競爭就是商品或服務質量與信譽的競爭,其表現形式就是商標知名度的競爭,商標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  

  使用在商標上的符號:
   TM——商標符,指已經向商標局登記(申請註冊)、或持有人聲明擁有權利的商品商標。
   SM——同上,用於服務商標。
   R——註冊符,指已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

什麽是商標應具備的顯著特徵?


所謂商標的顯著特徵(又稱顯著性),即是指商標易於區別含其他商標的商品、服務等的可識別性和獨特性,消費者可以憑藉該商標特徵區別商品或服務的出處、特點、資訊等。商標的特徵越顯著(即具有獨創性的顯著特徵),其區別作用就越大,越有利於一般消費者識別。此處所指的獨創性,是指靠智力所確定的非常見常用的字詞、圖形及其組合,屬於大衆化的常見的花鳥蟲魚、吉利語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獨創性。

  由於對商標的顯著特徵的審查實行的是否定審查方式,而且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涉及範圍非常廣,法律無法回答那些商標具有顯著性的問題,所以只能列舉一些不具有顯著性的情形和例子。
  一般情況下,以下幾種商標被認爲不具備顯著特性:
  (1)以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名稱、標誌、圖形作商標;
  (2)以與本商品有關聯的文字、圖形作商標的;
  (3)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的文字或圖形作商標;
  (4)以地理名稱作商標的(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有例外);
  (5)商標的文字、圖形過於繁雜或使用繁多稱謂的圖形;
  (6)以極其簡單的幾何圖形、以普通字體寫的兩個以下的數位或字母(如一條直線,一條曲線,一個規範的三角形、或圓等)所構成商標全部或主體部分的等;
  (7)使用國家或行業頒佈的統一專用符號作爲商標,也被認爲是不具備顯著性的。

   商標的顯著性並不是絕對的,商標設計雖然要注意顯著性問題,單一個商標是否具備顯著特徵,在很大程度下取決與使用的情況。

什麽是商標的構成要素?


根據我國新《商標法》第八條的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著其他組織的商標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位、三維標誌和顔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爲商標申請註冊。”顯然,商標的法定構成要素就是:可憑視覺分辨的“文字、圖形、字母、數位、三維標誌和顔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此外,商品的氣味、音響等,目前在我國尚不能被作爲商標使用。   作爲構成商標的文字,可以是漢字(簡體或繁體漢字,異體漢字不能使用),中文拼音,少數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國家的文字或字母,數位,不同文字之間可以組合使用。

  作爲構成商標的圖形,則有無限的變化空間。但任何一個構成商標的圖形在申請註冊後都將根據《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所附的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中的要求按29個大類,114個小類和1569個組別的劃分作相應的歸類。

  作爲構成商標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號的最小書寫單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標法》把僅以字母構成的商標歸在文字商標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把字母作爲商標的構成要素之一,這樣規定更符合實際,也便於商標主管部門對商標註冊申請依法審查核准。

  作爲商標構成要素的數位,也是2001年新《商標法》的新規定。構成商標的數位,既可以是阿拉伯數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寫數位。

  作爲構成商標的三維標誌,又可稱爲立體標誌,是具有長、寬、高三種度量的立體物標誌。以三維標誌構成的商標標誌的稱爲立體商標,它與我們通常所見的表現在一個平面上的商標圖案不同,而是以一個立體物質形態出現,這種形態可能出現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現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對立體商標的註冊和保護規定是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所增添的新內容,這將使得我國的商標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顔色組合單獨作爲商標要素也是新《商標法》中新增加的內容。獨特新穎的顔色組合,不僅可以給人一美感,而且具有顯著性,能起到表示産品或者來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區別生産者、經營者或者服務者的作用。

  上述六類商標要素可以單獨作爲商標註冊,也可以將上述這些要素中兩個或兩個以上要素的、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組合,但必須符合《商標法》第八條、第九條的有關規定。

  作爲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位、三維標誌或其組合的顔色,在申請注冊商標時若未明確提出指定顔色要求,均按黑白顔色註冊,也按黑白顔色保護。明確提出指定顔色或顔色組合的,則按所指定的顔色或顔色組合註冊,也按指定顔色或顔色組合保護。

什麽是商品商標?


商品商標就是商品的標記。它是商標的最基本表現形式,通常所稱的商標主要是指商品商標。
  商品商標一旦被生産(銷售)企業所註冊,該企業就擁有對該商品商標的獨佔專有使用權,並受法律的保護。
  商品商標可分爲商品生産者的産業商標和商品銷售者的商業商標。
  産業商標:是指明確表示商品生産者的商標(又稱爲製造商標)。這種商標與“廠商名號”的意義相同,使得商品生産者所生産的商品有生産者的標記,從而與其他的生産者區別開來,並向消費者傳達某種商品生産者所含的資訊和來源。
  商業商標:是指銷售者(經營者)爲了銷售商品而使用的商標(又可稱銷售商標)。這種商標的重點是宣傳商品銷售者的標記,而不是商品生産者。使用這種商標的往往是一些有較高聲譽和實力的商業企業,他們通過定牌生産含自己商標的商品,從而對消費者作出某種信譽的保障。
  一般情況下,上述兩種商標類型在使用時不作區分,均統一按商品商標使用。

如何劃分國外商標和國內商標?


由於我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訂版)對國內“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注冊商標的規定與對境外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註冊我國商標的規定有所不同,所以按商標權所有人的國籍而把商標劃分爲國外商標和國內商標。因此,

  國內商標:指商標權所有人是在我國設有住所,總部,擁有真實而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並經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

  外國人仕或企業在我國投資開設的合資、合作、獨資企業,其合法工商登記地在我國境內,其所擁有的商標是國內商標。同理,也應按國內企業的規定申請注冊商標。

  國外商標:,指不具備上述國內商標條件的,商標所有權人爲外國國籍的境外商標。外國人和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注冊商標,應依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

什麽是文字商標?


所謂文字商標就是指純粹使用文字(漢字,中文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和外國文字或字母)、數位所構成的商標。通常也就是指根據《商標法》第八條中有關商標六要素組合規定中僅用:文字、字母、數位及其組合所構成的商標。

  作爲構成商標的文字,可以是漢字(簡體或繁體漢字,異體漢字不能使用),中文拼音,少數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國家的文字或字母,數位,不同文字之間可以組合使用。

  作爲構成商標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號的最小書寫單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標法》把僅以字母構成的商標歸在文字商標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把字母作爲商標的構成要素之一,這樣規定更符合實際,也便於商標主管部門對商標註冊申請依法審查核准。

  作爲商標構成要素的數位,也是2001年新《商標法》的新規定。構成商標的數位,既可以是阿拉伯數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寫數位。

  一般來說,單個字母或數位由於缺乏顯著性,所以在世界上大多數採取審查制度的國家都是不能註冊的。因此,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字母或者數位才可以用作文字商標。

  不同語言的文字或數位之間可以互爲組合,文字的組合可以使用有含義的詞語,也可是生造的無任何含義的詞語。

  文字商標不得使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中所規定禁止使用的文字。

  應說明的是:

  ①我國審查商標時,除漢字(包括中文拼音)、英文文字構成的商標是按照文字的含義直接檢索外,其他文字都是劃分圖形要素分類後,作爲圖形來進行檢索的。

  ②除漢字,中文拼音,英文及英文字母外,其他少數民族文字和外國文字、字母在申請注冊商標時,應附加說明系何種文字及相應的含義,否則,均按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義解釋,或作無含義解釋。

  因此,如果沒有特殊需要,文字商標應選擇漢字(包括中文拼音)或英文文字爲首選。

  文字商標中的文字字體,可以是印刷體、書寫體或美術體等,當文字字體以某種圖案形式變形表達時,這種商標就已脫離了文字商標的本來面目而成爲了圖形商標。

  文字商標具有易於呼叫名稱,便於宣傳的特點。由於文字是構成商標中的顯著部分,其文字、字義、字音、字形、書寫方式等起著主要的認讀作用,因此易於判斷區別,易於保護。但文字商標也易受語言文字的限制。

什麽是圖形商標?


圖形商標是指純粹使用圖形或記號所構成的商標。

  圖形商標所能使用的圖形涵蓋的範圍非常廣泛,有著無限的變化空間和易於表達的視覺外觀,它不受語言文字的限制,無論是在使用什麽語言文字的國度和地區,人們只要認識圖形就很容易的識別。

  一般來說,以一個極其簡單的幾何圖形(如,一條直線,一條曲線,規則的三角形等)所構成圖形商標的主體,將極易被認爲是缺乏顯著性的。

  具備顯著特徵的圖形商標,應該有著明確的構成主體和視覺中心,一看到圖形便使人能夠聯想到一個名稱的作用。否則,一個雜亂組合、無構成主體或有多個主題的圖形,即不利於消費者識別記憶,亦不利於呼叫名稱,既使獲准註冊,要保護起來也非常困難。

  在使用圖形所構成的商標時,不得使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中所禁止使用的圖形。

  由於圖形設計的表達方式千變萬化,既使是同一事物物件,都可以被設計成有一定區別的不同圖案,而被應用在不同的圖形商標中。此外,由於每個人對圖形的直觀感覺不同,會造成不同的主觀判斷結果,因此,如果沒有獨創性的圖案設計的話,純粹圖形商標在註冊前審查及註冊後保護的難度較文字商標來說要大一些。

什麽是三維商標?

三維商標又稱立體商標, 它與我們通常所見的表現在一個平面上的商標圖案不同,而是以一個具有長、寬、高三種度量的立體物質形態出現,這種形態可能出現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現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對立體商標的註冊和保護規定是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所增添的新內容,這將使得我國的商標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並不是所有的三維標誌都可以作爲商標註冊。《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三維標誌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産生的形狀、爲獲得技術效果而須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作爲商標註冊。”由此可得出,以下三種三維標誌的形狀不能作爲商標註冊:

  1、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産生的形狀,如書本形狀,通用的燈泡形狀,等;

  2、爲獲得技術效果而須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如剃鬚刀的形狀,切菜刀的形狀等;

  3、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如輪胎的形狀等。

什麽是顔色組合商標?

顔色組合可以單獨作爲商標要素註冊爲商標是新《商標法》中新增加的內容。

  獨特新穎的顔色組合,不僅可以給人一美感,而且具有顯著性,能起到表示産品或者來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區別生産者、經營者或者服務者的作用。

什麽是組合商標?

  組合商標是指用“文字、圖形、字母、數位、三維標誌和顔色組合”六要素中任何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要素組合而成的商標。

  組合商標註冊後應作爲一個完整的整體對待,不可以更動其組合或排列,不可以擅自改動某一部分。

  組合商標綜合了文字商標,圖形商標,三維商標或顔色組合商標之間的不同特點,各具文圖色型,形象生動,引人注意,易於識別,便於呼叫名稱等特點,所以得到了普遍而廣泛的使用。

爲什麽要注冊商標?

一般中小型企業對商標註冊不大重視,一來是對知識産權的認知不多,以爲有公司註冊證書或商業登記證便有足夠法律保障;二來是收費問題,認爲申請商標註冊要支付高昂的律師費,其實商標註冊可保障自己免受侵權指控,亦可防止他人利用公司商譽。 商標權是知識産權的一種,商標經註冊後,若有人侵權,擁有人可採取法律行動控告侵權者。相反,如果你的商標未經註冊,則可能被人控告侵權。有不少中小型企業因爲沒有爲商標註冊,不時收到律師信被控商標侵權,一旦控告成功,被告就要作出賠償及面對停工的損失。那麽想爲公司的商標取得註冊有何途徑呢?有的公司可能會自行入商標註冊處申請,但因爲申請過程繁雜而且需時頗長(起碼超過一年時間),公司又往往沒有申請商標註冊的經驗,最方便都是找服務提供者代勞。 商標用作推廣及識別商標持有人的商品及服務,並使市民能區別其他商家的商品及服務。商標可以是圖案、文字、數位元或以上專案的各種組合。


商標具有哪些特徵?

(1)商標是具有顯著性的標誌,既區別於具有敍述性、公知公用性質的標誌,又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從而便於消費者識別。(2)商標具有獨佔性。使用商標的目的是爲了區別與他人的商品來源或服務專案,便於消費者識別。所以,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具有專用權、獨佔權,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則,即構成侵犯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權,違反我國商標法律規定。(3)商標具有價值。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産或經營的質量信譽和企業信譽、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註冊、廣告宣傳及使用,使商標具有了價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標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商標可以有償轉讓;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許可他人使用。(4)商標具有競爭性,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生産經營者的競爭就是商品或服務質量與信譽的競爭,其表現形式就是商標知名度的競爭,商標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

什麽是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是一個時間概念。 《商標法》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駁回申請在後的商標。如同一天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由商標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自行協商。協商一致後,三十天內將協商結果書面報送商標局,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定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籤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服務商標與企業名稱有什麽區別?

(1)構成要素不同。企業名稱一般由行政區劃名稱、字型大小、&127;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商標只能由與他人提供的服務區別開來的顯著部分構成。(2)功能不同。服務商標僅區別不同的服務出處,&127;企業名稱則可以識別不同企業的經營,包括服務和商品。一個企業可以有多個服務或商品的商標,但企業名稱一般只有一個。(3)適用的法律程式不同。服務商標只要不違反《商標法》所禁用的條款,&127;不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不經註冊就可使用,只是沒有專用權。企業名稱則必須經國家指定的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才能使用。(4)專用權範圍不同。服務商標一經核准註冊,在全國享有專用權。&127;企業名稱僅在規定的區域內享有專用權。(5)表現形式不同。服務商標的表現形式是文字、圖形及其組合,&127;企業名稱只能用文字表示。(6)適用法律不同。各國規範企業名稱的法律有很大差異,&127;商標則是用《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範。(7)商標可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名稱不得單獨轉讓,&127;也不允許他人使用。

通過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商標註冊申請等商標事務有哪些好處?

商標代理組織及商標代理人是專門從事商標代理的商標法律服務機構和專業人員。正如其他法律服務機構能給委託人提供及時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務一樣。商標代理組織能夠提供諸如商標諮詢、商標設計、商標代理、商標法律顧問、商標侵權案件代理等服務。商標註冊申請人直接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等商標事務,需要攜帶公章、介紹信、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等許多手續,還要自己填寫申請表格、打字、交費等,除交納查詢費、申請費等規費外,還要付出交通、住宿、差旅補助等大量費用,既麻煩且費用大。更關鍵的是因爲不懂得商標專業知識、填寫的申請經常被退回或不予受理,從而延誤了時間。而委託就近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可得到耐心細緻的諮詢服務,只交付代理費、查詢費等即可,既省時又省力。

什麽是假冒注冊商標罪?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屬於假冒注冊商標犯罪。

什麽是假冒注冊商標行爲?

答:根據現行商標法律規定,假冒注冊商標行爲有下列三種形式:(1)未經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3)僞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製造的商標標識。

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除應當具備一般經濟合同應有的必要條款外,還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商標被許可人必須具有《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申請人資格;(2)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必須是商標註冊人自己的注冊商標;(3)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應與注冊商標一致;(4)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所指定的商品不得超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的範圍;(5)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期限應當在該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6)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是否允許被許可人再許可的條款。

什麽是《商標註冊用商品與服務分類表》?

《商品與服務分類表》是指將商品與服務按其性能、用途、原料、製造方法、成品的操作方式以及産品來源、消費渠道、服務功能等劃分爲若干類別的分類標準,是供商標註冊申請人和商標主管機關在商標申請、審查、管理及保護時使用的。我國在1988年以前採用的是國內分類辦法。自1988年11月1&127;日開始採用尼斯國際分類。其中將商品分爲34大類別,將服務分爲8大類別。

中國《商標法》規定哪些文字、圖形不得作爲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127;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其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如“單車”(使用産品:自行車)(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質量、&127;數量及其它特點的。例如:滿罐(指定使用商品:八寶粥)(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例如:印地安人(使用商品:衛生潔具)(8)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例如:我買對了!(指定使用商品:床罩)(9)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127;如:地主、&127;天皇、&127;PLAY GIRL(含義:浪蕩女郎)、二房、春宮、少林寺、福摩薩FORMOSA(含義:舊時荷蘭殖民主義者對我國臺灣的稱謂)。 (10)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11)、申請稅務豁免要符條件德勤談稅務香港作爲一個國際都會及亞洲主要金融中心,有很多外國公司都會在香港設立亞太區總部,並經常有外派員工到香港工作。這些外派員工一般都享有高薪厚職,而且因工作需要經常要到香港以外的地方公幹。這些外派員工究竟如何申報香港薪俸稅。3項考慮因素由於香港薪俸稅是按照受雇工作及入息來源的地點而徽稅,因此受雇於海外公司的員工若符合某些條件,便可爲其非得自香港工作的收入申請豁免。稅務局一般會就以下3個因素,裁定受雇工作是否源自香港一位的地方:1雇用和約是否在香港以外地方洽談、訂立和執行;2雇主是否香港以外的[居民];3雇員是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獲得薪酬支付。批核日超嚴謹雖然稅務局多年來的做法,大致是按照以上三個因素來決定受雇工作所的入息是否産生或得自香港,但我們注意到稅局今年對批核此類申索已較以往嚴謹,除以上三項因素外,亦會考慮其他因素。舉例而言,評稅主任克要求納稅人出示申請工作簽證時有關的副本,以確保納稅人由始至終的確受雇於海外公司。稅務局對於一些受雇於海外公司、但其後在香港轉工的納稅人,會以更嚴謹的方式,重新審批是否合乎薪俸稅減免申索的有關條件。此外,稅務局亦有機會要求納稅人或其雇主提供有關雇員退休計劃所沿自的地點、醫療計劃所屬的地點、報告工作的情況、工作範圍、公司的架構及員工薪酬在公司賬目上的反映等。近年來申請此類豁免日漸困難,若想增加成功申索的成數,雇員應在抵達香港工作之前,或未轉合約之前,向有關會計師尋找專業意見。若到稅局查核之時才臨時抱佛腳,便爲時已晚。避免雙重徽稅以上談及的稅務豁免,只適用於受雇海外公司的人士,而受雇於香港公司之人士,則可就其在香港以外已被徽收並繳付,與香港薪俸稅性質上大致相同的稅項申請豁免,從而避免陷入雙重徽稅的情況。舉例來說,某受雇于香港的人士就其工作需要在中國境內提供服務,並在一個年度與中國境內逗留超過183天,該人士便要按照中國稅例繳付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同時亦要繳付香港薪俸稅。通常申請此類豁免,必須向香港稅務局提交中國的個人所得稅保稅表及完稅證。由於香港的課稅年度(即由4月1日至翌年的3年31日)有可能與外國的課稅年度不同,因此納稅人可能在申報香港薪俸稅時,並未能出示有關文件,亦證明統一筆薪酬以繳付外國入息稅。在此情況下,已被評稅的納稅人可先就稅單提出反對,申請暫緩繳納被雙重徽收的的稅款。同樣,如納稅人會在下一個課稅年度就其入息支付外國人息稅,納稅人亦可以由此申請暫緩繳納下一年度的預繳香港薪俸稅。如果有任何疑問,請向有關專業人士查詢。

我國商標註冊的相關原則是什麽?

(1)自願註冊與強制註冊相結合原則

  所謂自願註冊原則,是指商標所有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意願,自行決定是否申請商標註冊。通過申請並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爲注冊商標。註冊人對該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未經註冊的商標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標專用權,不得與他人的商標相衝突。

  所謂強制註冊原則,是指國家對生産經營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務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標,規定必須經依法註冊才能使用的強制性規定。《商標法》第六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目前,我國規定強制性註冊的商標只有:對人用藥品(西藥、針劑和中成藥)和煙草製品(捲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關於公佈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

  (2)註冊原則

  所謂註冊原則,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必須通過核准註冊,才能取得對該商標專用權的確認。

  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爲注冊商標,商標所有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


(3)國家統一註冊原則

  是指我國的商標註冊工作必須由國家商標主管部門統一審核批准註冊。《商標法》第二條予以了明確的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4)申請在先原則(又稱註冊在先原則)

  所謂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時,註冊申請在先的商標和申請人獲得商標專用權,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則

  指在無法確認申請(註冊)在先的情況下採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標註冊的原則。《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這裏的所謂的使用在先原則,在遇到與商標權類似的其他知識産權的權利(如:專利權、著作權)相衝突時,往往起到重要的決定作用,見:《關於處理商標專用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利衝突問題的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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